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固原岩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夏众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入孵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的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固原经济开发区孵化园内的宁夏固原互联网+创众空间创客孵化区A3厂房恢复原状;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押金30000.00元,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87508.41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5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410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聚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银睿创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0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