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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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春康糖烟店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春康糖烟店经营者***向原告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3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98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6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城中区春康糖烟店经营者***负担6495.5元,由原告原告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