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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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55771.11元; 二、本诉被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25577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821.00元,由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316.00元,由本诉被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400.00元,由反诉原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