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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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汇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1843号 原告:河南汇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长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明,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汇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汇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汇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