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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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正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固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正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为6.175%上浮50%计算,即月利率7.718749‰计算,从2019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正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宁夏正牧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