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美民防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界首市双红德利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界首市双红德利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河南国美民防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要加固部分造价款1098089.44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1178089.44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河南国美民防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要维修部分造价款1007.37元。

三、被告***对被告界首市双红德利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国美民防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5.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45.32元,被告界首市双红德利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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