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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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中市隆帆碳素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晋中市隆帆碳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8元,共计10232元,由上诉人晋中市隆帆碳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