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永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代付的钢材款人民币700201.18元。 二、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钢材款人民币700201.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北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26.4元,由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