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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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宁晋县燕赵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晋县融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31960元;并以3101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620358元、以230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的违约金60841元,以及以3331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的违约金; 二、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益跃宏电缆有限公司、河北天安物流有限公司、宁晋县金鸭梨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宁晋县融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6577元,由宁晋县燕赵果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