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吉祥飞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鑫隆悦阳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鑫隆悦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代偿金1370506.94元,并按照月利率8.90625‰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代偿金利息;

二、被告***、银川吉祥飞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6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9776元,由被告宁夏鑫隆悦阳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吉祥飞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伟慧达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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