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钱潮传动轴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长丰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13,44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2,160,224.07元为基数;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599,122.7元为基数;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154,096.13元为基数;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13,442.9元为基数。均按照4.7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60元,减半收取15,180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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