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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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衡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衡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422.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1.5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46,847.86元); 二、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衡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岫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35.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7.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利息35,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2元,减半收取6,876元,由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衡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