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裕隆煤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123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裕隆煤电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5896M。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姚井存,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8KD825。 法定代表人:唐京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裕隆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裕隆煤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12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山东裕隆煤电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对已查封的资产进行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道合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