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
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逾期违约金99945元,2019年2月27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欠款金额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开具2926553.90元货款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5元,由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4030元,由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宁夏沙坡头水镇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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