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34887.1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488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由被告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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