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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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56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 负责人:丁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水,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5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313009.18(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律师费5252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管城××区航海东××、铁军路东××楼××单元××1408(预告登记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882号)房产一套,该房产因未实际交付故暂无法处理,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2年5月2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