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善建通砂浆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7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建通砂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建通砂浆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