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0437号原告:姚明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华,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生,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腾。原告姚明松诉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姚明松诉称,2006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花园中的第*幢*单元*层***室商品房。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是前期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原告按期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因被告不能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房产相关资料,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另,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能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导致原告购房十余年未取得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故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并向原告支付2373.9元的违约金。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未央区XX镇XX街XX号,且买卖合同标的物房屋亦在西安市未央区,案件应由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街XX号,属于沣东新城区域,应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徐向云二?一九 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杨 健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0437号 原告:姚明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华,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生,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腾。原告姚明松诉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姚明松诉称,2006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花园中的第*幢*单元*层***室商品房。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是前期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原告按期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因被告不能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房产相关资料,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另,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能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导致原告购房十余年未取得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故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并向原告支付2373.9元的违约金。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未央区XX镇XX街XX号,且买卖合同标的物房屋亦在西安市未央区,案件应由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街XX号,属于沣东新城区域,应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连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向云二?一九 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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