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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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申特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681437.3元及逾期利息(以2681437.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52元,由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252元。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