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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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1710.2元及利息、利息、罚息142655.43元(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诉讼费766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