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3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陕西浦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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