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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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5572.7元、护理费9350元、残疾赔偿金8277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和财产损失950元,合计11095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62.94元、后续治疗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元、营养费2160元和误工费8994.8元,合计27165.7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71.43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28.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1811元,由被告***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