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755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51800.45元;第二部分分别以20610元、18280元、18310元、183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1日起按日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第二部分的违约金应以755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52.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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