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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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5)晋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项,即“驳回临汾市金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撤销第二项,即“临汾市金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3290583.67元”。

二、临汾市金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305676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76元,由卓艺装饰公司负担32438元,金都花园酒店负担32438元;反诉费19760元,由金都花园酒店负担;鉴定费110000元,由卓艺装饰公司负担55000元,金都花园酒店负担5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78元,由卓艺装饰公司负担38289元,金都花园酒店负担38289元;鉴定费350000元,由卓艺装饰公司负担175000元,金都花园酒店负担17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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