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银湖花园建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交付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银岭开发区银湖花园银龙苑7座2楼A室的房屋以及相应的发票; 二、限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银岭开发区银湖花园银龙苑7座2楼A室的权属证书。 三、限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余款人民币39409.0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2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