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578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17日,利息(含罚息)18608.91元、复利1563.63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53%计算,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2.295%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8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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