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18751.5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26日,利息2685.2元、逾期违约金1123.99元;后续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华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7-22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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