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590.4元、残疾赔偿金38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0元、部分误工费13485.8元、部分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73500.2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关于刘新民的护理费7075.8元、残疾赔偿金38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48499.8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8475.41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剩余误工费21662.4元、剩余财产损失1200元,合计36437.81元的70%即25506.47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关于刘新民的医疗费70403.14元、营养费3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误工费25148.2元、生产赔偿金38424元,合计144025.34元的70%即100817.74元。 以上四项合计248324.21元,扣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238324.21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在获得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偿后,返还给被告***垫付的3000元。 本案受理费516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