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给付原告***、***、***、***事故赔偿款642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账号:62×××65;本院收到保险赔款后即直接将被告***垫付的30000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等项后退回***;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四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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