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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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内给付原告***、***、***、***事故赔偿款642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魏塘支行,账号:62×××65;本院收到保险赔款后即直接将被告***垫付的30000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等项后退回***;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四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