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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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279224.81元及利息(以20279224.8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412.6元; 四、被告***、***、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43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索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桥溪河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索坤春雷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