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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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南川区土产果品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路XXX号(原为XXX路XXX号)房屋街面前半截由南向北外墙纵深10.4米,由东向西铺面宽3米,合计地面积31.2平方米的房屋返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土产果品公司;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土产果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土产果品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0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土产果品公司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