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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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透支本金89759.6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5050.09元、分期手续费5400.17元、年费2000元;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89759.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负担121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