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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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云南金生丽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6696070.17元。” 二、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0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云南金生丽水置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还清第一项质量保修金之日止,以未还质量保修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四、驳回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66元,由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266元、云南金生丽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0元、云南金生丽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