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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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桂08**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 三、被上诉人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国用(2008)第0351号)、B地块(四至界址为:东面1—30与贵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为邻,自墙为界;南面30—31与金港大道,31—35与罗家顺相邻,自墙为界;西面35—44与道路相邻,自墙为界;北面44—1与港城镇六八村土地相邻,自墙为界。)和土地收益金为237.5万元给上诉人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 四、驳回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74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1274元,被告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24元(上诉人已预交101274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2524元,被告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78750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