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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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栖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