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1民再17号 再审申请人:王小春(系原审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建春鞋厂二厂的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科,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剑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毓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小春(原审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建春鞋厂二厂于2019年12月3日已注销)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粤01民申4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小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科,被申请人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雷毓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王小春与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均同意不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7.4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617.4元减半收取为5308.7元,均由广州保科力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上述内容提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自此双方互不担责。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