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抵押物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的价值范围内且不超过1487万元的限额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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