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27809.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被告***、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