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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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丽水市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亲属周水珍交通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1250611.0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120000元(扣除被告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的339388.96元,尚需支付两原告金额为780611.04元),由被告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130611.04元(已付清,多付的339388.9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直接退至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账户);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两原告指定汇款账户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账户62×××7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4.5元,由原告***、***负担854.50元,由被告丽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