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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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违约金569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油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在执行中予以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