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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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3285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均由上诉人宁夏克劳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