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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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01153元; 二、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68961.8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算); 三、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违约金280000元; 四、驳回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538元,由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77元,由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负担321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285元,由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负担40535元,由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 杭州硕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