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在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的开户及发生的所有交易无效; 二、被告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58755元及利息(利息以15875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93元,保全费1314元,二述两项共计3207元,由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