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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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新疆中塔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费4466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中塔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4.00元,减半收取计1847.00元,由原告新疆中塔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88.75元,由被告新疆大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