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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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鼎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鼎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货款40,729元; 二、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鼎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货款利息3,100.78元(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共计577天,利率为4.75%); 三、驳回原告新疆鼎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1.8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起诉标的62,072元,给付标的43,829.78元占起诉标的的70.6%即诉讼费954.52元由被告正杰建筑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诉讼费397.2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