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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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