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
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对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新土国用(2008)字第193号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借款本息等2579608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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