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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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17层53号(所有权证号:1301211422)及被告***名下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1层C区4号(所有权证号:0801063099)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