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新2327民初2376号

原告: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怀东汽车城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王云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马丁香街**管委会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证件部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星东路与屯河路交叉处君悦海棠新天地大厦****、乌伊东路**时代新城****。

负责人:姜宝东,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该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财产损失106250元(<346500>×30%+2000)。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新疆九州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索明驾驶本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BR8**半挂车,与前方故障停驶状态的李永胜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号牵引车后牵引新AN**号挂车相撞后起火,造成本公司驾驶员索明当场死亡,本公司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价值346500元)全损。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牵引车、新AN**号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4250元,请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82608元。

三、本案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三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审判员孙 建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远

附注: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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