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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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乐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2178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以621783.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5元,由原告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355元,由被告西安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